人格平等是文明社会的基础,尊重人格是一切道德的前提(三)

可想而知,一个缺乏自主性的人,其人格必定是不完整和不独立的,“奴隶”现象便是最好的例证。有的社会里尽管没有奴隶,但有“奴才”,还有的人可能算不上奴才,但有奴才意识,这也是人格的严重缺陷所致。综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除了身心成熟度、智力障碍及精神错乱等“主观”因素,人的自主性的缺失更多是因为外部的强力介入或干扰因素,譬如受到他人的洗脑教育乃至胁迫或强制。

前面说过,一个人格就是一个特定的界域,就好像一国之领土,来自外界的任何侵犯都会破坏其完整性。由此可见,人格的自主性也必然意味着“不可侵犯性”,即人不仅生来自由,且不受任何他人的侵犯。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是一切所谓“人权”的真正基础和来源。现代文明社会所倡导的人权正是人格的自主性在社会、道义及法律等各个层面的基本体现。同时,这一不可侵犯性也必然包含了每个人行使自由的界限,即任何一个人的自由都不可妨碍他人的自由,不可侵犯他人的界域(或利益),在自身享有做人的尊严的同时不可剥夺、侵犯或贬抑他人的尊严。这一点是为全人类所公认的文明准则,因而也就构成任何社会唯一正确的基础。确实,在如今的文明社会里,每个成员的特定界域都受到根本大法的保护,不受他人或任何组织机构的侵犯。

总之,人格上的变化在任何社会都不会是只发生于极少数人的现象。不仅如此,有些人一生之中还会有不止一次的人格改变,即便在别人看来非常成熟和稳重的人也是如此。而有些改变可能连当事人自己也意识不到。人,并不总是了解自己的;相反,他可能时不时犯点糊涂,迷失自我。同时,人与环境总是处于互动之中,交互影响,有时分不清是环境影响了我们,还是我们影响了环境,或二者兼有。再则,前面说过,人的一生都可能出于“发展”之中,多数人并非到了生理及身体成熟的阶段便完全“定型”。而作为一个人生理、习性、心理及精神特质之总合的人格,其成熟和定型过程通常会持续更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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