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写的人》第八章 :人格

人格平等是文明社会的基础。

尊重人格是一切道德的前提。

笔者在八十年代上半期曾参加《中国大百科全书》首版的编纂工作。那时,白手起家,毫无经验,便拿大名鼎鼎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旧称《大英百科全书》,因有给帝国贴金之嫌而被弃用)当作样板借鉴。笔者有一次偶然翻到该书的“人格”(personality)条目,读了一下觉得很新奇,便想查阅我国辞书字典的相应条目,结果找遍了都没发现。请教了老一辈的辞书专家,也都没有印象。

追溯既往,自有文字以来,中国汗牛充栋浩若烟海的古近代典籍之中均无人格一词。经初略了解,发现这个词儿最初是日本人翻译弗洛伊德和荣格的心理学书籍时使用的,出现于十九世纪末或二十世纪初,传到中国大概是一、二十年之后。

无论如何,自古代到民国之初,我们没有“人格”这个概念。与此有关,顺藤摸瓜,也没有平等、人权、尊严等。

我们有的,只是发音相同的“仁”——两个以上的人,三纲五常君臣父子背景中的人。而个体的人,自然的人,大写的人,一概阙如。这,意味着什么?

本书的缘起正是因为这个重大而致命的阙如。

对人、尤其自然人,的认识欠缺,必然导致人格缺陷和问题。所有的国民性和劣根性,追根溯源,其终极原因皆在于此。

人格,人类个体最核心最重要最宝贵者,值得大书特书。

首先我们须知一个基本事实:个体的行为是由个体的人格发动并指引的。一个人的人格如何,不是他对自身的看法和想法的表露,更不是他人揣度的动机或出发点之类,而是通过这个人在环境中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他人只能通过从一个人的行为来观察其人格。这意味着,脱离行为者的人格来判断他的某一行为是没有意义的,或者说至少会失之偏颇,因为每个行为都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解释。这也表明,对单个或数个行为的判断是无法得出人格结论的,必须经由连贯而系统的观察。

跟“人性”一样,“人格”这个概念同样复杂且未有举世认同的明确定义。二者的区别在于:人性是指凡为人类所共有的属性,可谓“普质”或“同质”;人格则专指人类个体,可谓“特质”或“独质”。

最概略地讲,人格乃是人类的个体生命及其所有特质之总和。

人性举世皆然,人格各有不同。先贤谓之“性相近、习相远”。

人格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不易把握。为此,从两个基本面入手,可能会帮助我们更容易认识。

一个是“自然人”方面,即人类个体的自然性状和特征。在这一点上,人格这个概念实际上可以涵盖一个特定的人之生命体的所有方面,包括身体、性格、气质、精神、能力、七情六欲、外貌特征,以至,拜当今科学成果所赐——基因,等等,是一个特定的人与其他所有人的区别所在。概言之,人格是人类个体存在并与其他个体区分的基质与核心。

用“界域”这个词或许会让我们对此更加明晰:一个人就是一个界域;对一个人的侵犯或伤害,便是对一个特定界域的侵犯或伤害,是谓“罪”。人格上的侵犯和伤害,包括了身体、外貌特征、权利、情感和精神乃至财产和创作成果等诸方面,也就是归属“这个人”之界域里的所有事物。即便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轻微行为,例如私下诽议他人或对他人体貌特征加以揶揄嘲讽之类带有贬抑、诋毁或侮辱性质的行为,同样也是对人格的侵犯和伤害。

自然人的人格,我们不妨称之为“自然人格”。

另一个是“社会人”方面,即作为个体的人在社会或人群中所具有的资格或身份。如前所述,人类社会里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人的身份也因此多种多样。然而,在当今的几乎所有社会之中,作为成员的个人,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身份无疑是由法律(更确切地说是宪法)赋予的。法律将每一个社会成员(自然人)视为受其管辖的“主体”,即每一个自然人同时也是所在社会里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承载者。因此,我们可以将社会人格视为一种“主体资格”。有了这样的资格,我们每个人就可以在人群和社会环境之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按自己的意愿生活和工作。如此说来,主体资格就像是我们每个人的社会通行证。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出了“公民”这个概念,其含义或内核正是社会个体成员所具有的主体资格,也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应有的社会人格。

自然人格是“基态”或“本态”,因而构成社会人格的基础;社会人格是人与人及人与社会关系的产物,是自然人格在社会环境与关系的必然体现或延伸。

把人格划分为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只是为着便于我们认识这个复杂而抽象的东西。事实上,人格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因为它虽然存乎或系于个体,却只能适用于社会或人群这类语境之中,离开社会,离开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人格便失去实际意义。

设想一下:有个人名叫“鲁宾逊”,离群索居,独来独往,自由自在,为所欲为,从不顾忌会影响或妨碍到谁,从未想过看谁的脸色行事,也从不指望得到谁的赏识和尊重。那么,人格这玩意儿对他究竟有何意义或价值?

再设想一下:突然有一天,出现另一个人,强行拿走他赖以生存的收获,还拳打脚踢,要将他赶出栖息之地。鲁宾逊奋起抗争,捍卫自己的利益。于是,人格出现了——随着这位闯入者的到来及行为而浮出水面成为现实。

由这个“思想实验”我们可以看出,人格这个东西虽然归属个人,但它只有在群体和社会层面才会产生和显现出作用、意义和价值。因为,只有在群体和社会之中,才会有明确划分每个成员自身“特征”与“界域”的需要,以防止混乱或冲突。这就有点像棋盘和棋子的关系:棋盘上的格子在无棋子时是没有意义的;只有放上棋子,这些线格的意义和作用才体现出来。

“人格”一词源自拉丁文persona,原意为“面具”,这也就暗示了人格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因为在戏剧中,演员所戴的面具体现了剧中人物的角色和身分,这一点,其实在东方的戏曲——例如包括京剧在内的中国的几乎所有传统戏曲——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由“面具”(或“脸谱”)引申为人格,实际上揭示出人格所具有的这样一种双重特征:1,一些特质直接表现在外,令他人产生直观印象及感受。譬如一个人的行为(包括言论)表现给人“稳健、冷静和理智”的印象等;2,还有一些特质不直接表露,而是通过一个人的诸多行为倾向及轨迹间接表现出来,而这就意味着他人需要较长时间及不同场合的连续观察才能得出对这个人的较完整印象及结论。这两方面合起来,便是一个由里及表、由身心到言行的真实而统一的特定自我──人格。正是基于如此特性,有的人将人格定义为“一个人在社会环境中所表现出的具有内在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综合自我”。用较为通俗的语言表述,人格就是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和场合中较为连贯一致的内隐与外显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

与人性一样,人格同样是一种复合体、叠加态或纠缠态,包含了作为人类个体存在的几乎所有本质性因素和内涵。它的复杂性和广延性使其很早就成为诸如心理学、教育学、哲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行为科学、文化学、人类学、文艺学等学科探讨和广泛使用的概念。而各学科或领域观察人格的角度又都不尽相同,得出的结论各有侧重,同时也不免重叠甚至矛盾。我们在这里只是一般性地简要叙述以下几个至为基本的特性:

 

第一节 人格的特性

一、独一性

每个人的人格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替代的。理所当然,人格的独一性源于人类个体的独一性,或者说这二者是基本一致的。“天下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这句俗语其实最适合人类。因为,树叶之间的差异基本上在于表象和局部,非常细微且无关本质;人类之间的差异却不仅大相径庭,更关乎本质,事实上,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可以大到天地云泥那般。前面所说人类个体具有无穷多样性,正是包含了这个基本事实。

任何人的人格都是在遗传、环境、教育等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不同的遗传、生存及教育环境,必然形成不同的心理与行为特性。天下不存在完全一样的人格,可谓“人心不同,各呈异相”。

当然,人格的独一性并不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个性毫无相同之处。在人格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既有生物因素(譬如基因乃至个体差异性)的塑造和制约效应,也有更为复杂的社会因素之作用。人格作为一个人的整体特质,既包括每个人与其他人不同的心理特点,也包括人与人之间在心理、面貌上相同性的方面,如每个民族、阶级和集团的人都有其某些共同的性格与相貌特征。如此说来,人格也是人类个体间共同性与差别性的统一,是人的生物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亦即人的个性与群体及社会之共性的统一。

人格的独一性涉及到哲学和心理学所谓的“本我”、“自我”和“超我”,指的是一个人对自身的基本而系统的意识及相应的行为表现。自然,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自我,这可谓是我们作为人类之中独特个体的内核。

所谓人格之独立,正是人格独一性之于人群和社会,脱离了它们,人格独一性就失去任何意义;如前所述,人格是一个个体相对人群或社会的概念,它归属个体,但存乎人伦和社会关系之中。

人格的独立,当然包含思想独立,甚至可以说,人格的独立是以思想独立为基础的。没有独立思维,其他独立便不可能获得或达到。人类是已知世界里绝无仅有的思维生灵,其行为主要是由思维决定和引导的,而非本能或生理因素。如前所述,即便是属于生物本能范畴的事物,人也会凭借思维能力尤其理性思维能力加以规控和引导,譬如吃喝拉撒,人类也与动物表现的殊为不同。可以说,人类所独有的一切文明品质,皆由思想获得或形成,而非其他。

独立思想,说来多么之易,做到何等之难!

独一性也包含了每个人实现自身意愿和理想的自由,亦即,在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自行决定自己要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在人群和社会之中扮演何种角色,诚可谓“人皆相似,活法不同”。他人乃至社会不可干涉以至取代每个人的自由选择。在某些社会里,人的生活方式乃至精神理念呈现千篇一律的现象,正是因为抹杀了人格的独一性。

二、自主性

这个概念指的是“一个人完全依照自身的意愿行动”,也可用法律语言表述为“一个人完全按自身意愿行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自主性是完全归属个人的“主权”,犹如自主性之于一国的“国家主权”,因而也就构成人格的基础与核心。它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完整性:一个是自身意愿的完整性,包括充分的自我意识和健全的理性;另一个是行为能力的完整性,也就是执行自身意愿的能力必须充分和足够。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意味着有了“独立人格”,亦即“完整/健全人格”,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成熟、具备了权利和义务主体资格的人类个体。未成年人由于尚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因而不具有独立人格。法律上之所以规定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所谓监护的责任,便是基于这一点。精神病患者也同样如此。当然,这二者的人格尽管不完整不健全,但仍然必须得到一视同仁的充分尊重,只是他们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受到限制而已。

从哲学和心理学角度而言,人格的自主性可以表述为,人格的整体性及其独特的生活目标和生活风格并不是直接建立在客观现实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个体对生活事实的主观看法的基础上的。而个体对客观事实的观念和看法并不等同于事实本身,哪怕十分接近或相似。因此,我们尽管生活在同一个现实世界里,但每个人却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和目标来塑造自己,都有各自不同的志向、理想和追求。具体而言就是每个人都根据他自己对事物的看法来塑造自己和决定自己的行为。这用哲学的术语表达就是所谓的“主体意识”。人的自主性正是建立在主体意识的基础上的,因而,主体意识的缺失,也就意味着人的自主性的缺失。

而从哲学、社会学及法律学的角度看,人格的自主性实质上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自由”,包括人身、思想及行为自由等方面;而所谓的“自由意志”也就是自主意识。通俗地讲,人格的自主性指的是一个人对自身的行为拥有完全的选择与决定权,包括选择自己所喜好的生活方式,不受他人干涉或阻碍。同时,它也意味着一个人必须为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可能后果承担责任。外界的胁迫或强制会直接侵犯我们人格的自主性,亦即侵犯我们的自由和自由意志,也就侵犯了作为人类个体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因此,在任何文明社会里,此类行为都会被视为严重罪恶。现时代所倡导的平等与尊严之类的人类普适价值观,基本上就是针对人格而言的。

自由意志,人类个体决定自身行为的主观因素,实际上隐含了如此要义:自我之需求和意愿对“我”而言是至高无上的,且是唯一前提,任何他者都是次要的和非前提的,皆为非决定性因素,亦即,自身行为的终极决定权在我,不在他者。若非如此,自由意志便无从谈起。譬如,顺序颠倒,将他者置为首要或前提,那么,要么我是彻底的利他主义者,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要么我是依附他者的,不是独立的人。显而易见,一个人是否独立,是否具备独立人格,基本上取决于是否拥有并执行自由意志。

所谓的洗脑,就实质而言,是摧毁受者的自由意志,代之以施者的意志,亦即将“我”置换为“他”。换言之,洗脑之为皆旨在摧毁以自由意志为核心和代表的独立人格,使之成为他者的依附或傀儡。

如此要义事关重大!因为,如何对待人类个体,一直是社会治理形成分野的关键所在。承认个体自由意志的存在及其分量和意义,认可其优先地位,就意味承认私权高过公权,至少是求得平衡;倘若相反,便会轻视或蔑视私权和私益,将集体性意志加诸于个人,要不然就是个人或极少人的意志强加于绝大多数个体。但实际上,所谓的集体性意志(包括国家意志)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任何集体和国家都不是大脑,无法思维,何来意志?所有的意志,无论是否在社会中流行或推行,都是出自个人的,只是当它得到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的认同或权力的支持,便会形成所谓的集体性意志,概言之:它是认同的结果,而非原生产物。由此可见,个人意志是至高无上的(除了上帝,也许),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凌驾其上,集体意志只是个人意志的汇聚或推广而已,用它取代个人意志是不具有天然正当与合法理由的。这也是为什么说“自由主义是抵抗乃至推翻和消灭专制独裁统治的最佳利器”之根本道理所在。

在宗教信仰的语境中,自由意志可以说是最令人感到困扰的问题之一,因为我们总会禁不住要问:既然人类是由上帝或神明创造的,那为何还要赋予自由意志呢?依照常理,这玩意儿既可以用来认知和遵从上帝,也可以用来无视和违背上帝,那么,这把双刃剑带给人类更多的是福还是祸?

无论何种宗教,其教义都带有决定论的意味,亦即,从人生的命运到世界乃至宇宙的变化和结局,基本上是冥冥之中注定的。譬如,孙悟空本事再高强,再怎么闹腾,也逃不过如来佛的手掌心。中国人素有“命数”之一说,大意就是人的命运,甚至包括存活年限,无论阳寿阴寿,都是老天爷先行安排好的,并非取决于我们自身。既然如此,给我们赋予自由意志究竟何用之有?

自由意志这个概念,似乎源自基督教的教理,其根据是《圣经·创世纪》,里面这样描述道:上帝创造了人类的始祖亚当,再由亚当的一根肋骨造了夏娃,然后派他们看守伊甸园,并嘱咐他们:“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然而,善恶知识之树的果子,你却不可吃,不然,你必死无疑。”
可是,亚当和夏娃禁不住撒旦的引诱,偷尝了禁果,违背了上帝意愿。这,便是人类最初犯下的罪行,是谓“原罪”(original sin),它的性质就是“擅自做主”,亦即人类行使自由意志的结果。于是,人们不禁问道:既然上帝全能全知,为何还要安排树和果,使得人类有机会犯罪?这该是可以避免的呀。
答案或许是:上帝按自己的样式创造了人类,然后将物质的世界交予人类管理,亦即赋予人类对这方面事务的自主权利,而自主权利就是自由意志,就是自由意志的行使。换言之,自由意志乃是上帝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给人类自行决定自身事务预留的余地或空间。这其中含有几个重大的意味:1,预留的余地或空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定的,人类不能在所有方面都可以任意而为,而这限定,主要体现于道德和伦理之约束,即凡为宗教皆有的金科玉律或训诫规条。2,赋予人类的自主权利不等于上帝就不再干预人类事务。上帝之干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个是时不时派遣使者或先知给人类下达谕令或启示,譬如亚伯拉罕、摩西、佛陀、耶稣、穆罕默德、琐罗亚斯德乃至最近的巴哈欧拉,他们的使命都是“患时代之所需,虑时代之所急”,给迷茫的人类指点迷津,给病患的世界投医送药。另一个是奖赏和惩罚,上帝不仅是创造之神,也是正义之神,必然惩恶扬善,同时用胡萝卜和大棒来规控人类,此乃正义的两大支柱,是确保人类行正走直的一对法宝,此外还有所谓的基督复临和末日审判等,不一而足。3,上帝赋予人类自由意志,其用意不仅在于人类有自由选择和量裁的余地或空间,更是为了使人类能够籍此自我学习和进步,不断完善自身。有了自由意志,我们就能够自行明辨是非,择善而行,就能够更好地认识真理和服从真理,就能够通过自身的体验和认知更加真切和深刻地了解真善美和假恶丑、痛苦和快乐、卑下和高尚、黑暗和光明、愚昧和开化、排斥和宽容、仇恨和仁爱等等这些对比和反差,从而更加明白该珍惜什么该摒弃什么,该维护什么该反对什么。有道是,未尝苦难,焉知幸福?不经霜雪,怎会有梅花怒放?凡为人者,皆有局限,孰人无过?有了自由意志,就意味着有了试错的机会,也唯有通过试错,才会吸取教训,从而不断改善和进步。人类正是因为其始祖犯禁被逐出伊甸园这个事件才知道自己的缺陷乃至原罪,才有了反省和忏悔意识。4,自由意志会使人的责任感得到加强而非削弱。这需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上帝还赋予了我们一切该有的天资和潜能,如果没有自由意志,就无从挖掘、发挥和善用这些天赋,人的价值和地位也就无从显现。其二,责任既有自我的,也包含对他人的,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同时也该是最懂得在自己行使自由的同时也顾及他人的自由,珍惜自主权利的同时也爱护他人的自主权利。如此一体两面的双重责任,唯有通过自由意志始能充分履行和表达。人有了自由意志,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因此才会有道德意识和伦理观念;相反,人如果没有自由意志,其一切行为和结果皆由上帝命定,那就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了,如此一来,人类就永远无法摆脱自然、野蛮和卑下状态,永远无法进步,永远无法迈入文明之境。
自由意志与理性高度关联。这看似矛盾,实则合道。因为,人类的个体是无法独自生存的,他的一切都无法离开社会,故而他的一切行为,哪怕纯然出于自私动机,皆须与周遭和社会相调适,不然的话,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有违己愿。作为社会的人,任何个体行为都不应该是只顾自利而不顾及他人,至少该是利己不损人,可嘉的或理想的则是利己又利人。因此,为使自己的行为能与他人和社会相调适或平衡,就必然需要理性这个“第三者”对行为加以权衡、引导和监控。前面论述理性时提及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前者是认知的利器,后者便是行为的指导原则,亦即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就好像桀骜不驯之烈马套上缰绳,自由意志只有加入如此的理性因素才能得到最好的行使和发挥,才能结出利己利人整体共赢的至大善果。

再则,一个缺乏自由意志或自主性的人,其人格必定是不完整和不独立的,“奴隶”现象便是最好的例证。有的社会里尽管没有奴隶,但有“奴才”,还有的人可能算不上奴才,但有奴才意识,这也是人格的严重缺陷所致。综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除了身心成熟度、智力障碍及精神错乱等“主观”因素,人的自主性的缺失更多是因为外部的强力介入或干扰因素,譬如受到他人的洗脑教育乃至胁迫或强制。前面说过,一个人格就是一个特定的界域,就好像一国之领土,来自外界的任何侵犯都会破坏其完整性。由此可见,人格的自主性也必然意味着“不可侵犯性”,即人不仅生来自由,且不受任何他人的侵犯。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是一切所谓“人权”的真正基础和来源。现代文明社会所倡导的人权正是人格的自主性在社会、道义及法律等各个层面的基本体现。同时,这一不可侵犯性也必然包含了每个人行使自由的界限,即任何一个人的自由都不可妨碍他人的自由,不可侵犯他人的界域(或利益),在自身享有做人的尊严的同时不可剥夺、侵犯或贬抑他人的尊严。这一点是为全人类所公认的文明准则,因而也就构成任何社会唯一正确的基础。确实,在如今的文明社会里,每个成员的特定界域都受到根本大法的保护,不受他人或任何组织机构的侵犯。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人格的自主性也包含了社会学和心理学所谓的人格的“功能性”,即人格决定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存在价值和意义,以至决定一个人的命运。也就是说,对人生产生最大影响的因素是人格。从这方面看,人格就蕴含了诸多个性和性格之类的东西。正因为如此,有的定义干脆把人格等同于个性。在现实之中我们可以发现无数这样的例子:面对磨难、考验、挫折或失败,坚强者会坚忍不拔,发奋拼搏,懦弱者会自甘放弃,屈服现实;有的人放纵自我,及时行乐,有的人严于律己,志存高远,等等这些都是人格所发挥的功能作用。后面阐述的人格力量也同样如此。

结合以上所述,人格自主性的真正与坚实基础在于个体形成自己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这“三观”可以说是真正做到独立自主的三大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可能产生出独立而完整的人格。在这个世界上,大多数人其实都有这方面的问题。譬如,在任何一个社会,我们都可以看到,人云亦云、东施效颦、跟风随潮等等都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很多人根本谈不上有完整的三观,还有很多人虽然看起来好像有自己的三观,说起来头头是道,一套一套的,但实际上却多半是别人的、传统的或社会上流行的乃至统治者强加的东西,没有多少真正属于自己的悟识所得。这也就难怪人们爱说“真理往往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上”。更糟糕的是,一些社会的统治者强制推行单一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刻意树立所谓“正统”或“官守”的信仰和价值观,灭杀社会个体成员的自由意志和独立思维,其所造成的恶果罄竹难书!

对任何人类个体而言,人格自主性的缺失实乃最大的缺失,犹如机体缺少大脑、肉体缺少灵魂。

可见,人格形成的基础——三观——必须是一个人自己独立探索与认识的结果,而非被别人灌输、因循守旧、跟风随潮或东拼西凑的产物。正因为如此,一百多年前有位先贤提出了人人须“独立探求真理”这条原则,并把它当作人类真正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这无疑是一针见血的,是至为适时的。从人类的历史之中我们不难发现,阻碍社会和睦与发展、破坏人类文明建设成果的种种偏见和歧视,包括种族的、阶级的、信仰的、文化与传统的以至性别的,一直是存在于所有社会的痼疾,绵延数千年,至今仍阴魂不散。究其原因,正是由于人们未能独立探求真理所致。

诚然,人的真正可贵和卓越之处,在于独立探求真理。而要想做到这一点,以此形成自己的三观: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进而塑造自己独立而健全的人格,在人群与社会之中卓尔不群,便殊属不易。举目所及,在任何社会,具有如此人格的人都总是居于少数,可谓稀缺品,而这也使得它显得异常的珍贵。

人,不是生来服从的,不是生来依附的,不是生来做群众或百姓的。对于具备独立人格者而言,这类词语是歧视和侮辱性的。

综上所述:自由,是人格自主性形成的首要条件;自由意志,是人格自主性的体现。

三、永久性

人格不因为承载人格之肉体的死亡而消失,它可以继续且永远存在。也就是说,一个人即便去世了,肉身化作灰烬,他的人格也仍然必须受到尊重。对死者的安葬并不意味着是其人格的终结仪式,就此而言,人格可说是我们每个人的“永久标识”,它自我们出生开始形成,并作为我们“在世一场”的印记而永久存在。前面所说的精神永存就反映了这一点。

对于人格的永久性,宗教从另一个角度最早给了我们一个答案:灵魂。

几乎所有的信仰体系都认为,灵魂是人的最本质的东西,因为也就是人格的决定性构成要素。灵魂自诞生起存在,永不灭亡;通常所说的死亡只是肉体的灭失。自从肉体诞生,灵魂便开始与其形成共生与合作的关系,前者不单寄生于后者,且对后者发挥决定性的影响力。一俟肉体死亡,灵魂便离开这个寄主,获得自由。其后的发展,亦即它在另一世界的状况,则取决于它在今世的所作所为,简言之:善者,上天堂;恶者,下地狱。正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灵魂不灭可谓所有宗教信仰的根本,尤其一神教。他们相信,灵魂乃是特殊造物,肉体只是灵魂的一个短暂的载体。肉体是物性的,有形且有限,灵魂是灵性的,无形且无限。灵魂一旦受造而出,便会永久存续下去,无论处于何种状态。灵魂是鸟儿,肉体是樊笼,笼子一旦破灭,鸟儿便获得自由,展翅高飞。肉体属于今世或此世,灵魂属于来世或彼世。灵魂归土,灵魂升天。肉体卑俗可鄙,灵魂高贵可嘉。人的本质和荣耀系于灵魂而非肉体。人的价值和意义来自灵魂而非肉体。造物主的神性光辉通过灵魂而非肉体反射和闪耀。

四、统合性

也叫人格的“统一性”或“一致性”,意为人格乃是由多种内外因素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具有内在的结构和一致性,受自我意识的调控。人格统合性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指标。当一个人的人格成分与结构彼此和谐统一时,他的人格就是基本健全的,否则可能会导致适应困难甚至人格分裂等严重问题。

理想的人格在统合性上必然表现为一个人的身与心、智与情、品与德、思与行以及自身与社会和自然环境等诸方面的协调一致。例如,现代社会在重视智商的同时也越来越强调情商的重要性。一个人若智商很高,但情商却很低,只能说明这个人的人格之统合性有问题,要么有缺陷,要么失衡。

此外,还须加上“灵商”,它指的是人的信仰、灵魂和精神方面,与智商和情商是有区别的。实际上,灵商才是人的所有禀赋之中至大者,位于人格的最高端。它是总司令,统领一个人的一切,从智商、情商到肉体。

一个人是否能够很好地适应所处人群、社会及自然环境,在很大程度上也同样能够表明这个人的人格是否健全。有一种定义就是侧重于这方面的,它谓:人格是决定一个人适应环境的独特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是个人具有一定倾向性且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及行为方式的总和。

五、恒定性

这是指人格对一个人在现实环境中的行为所具有的规范与稳定的效应,也就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具有“惯常性”,具体表现在为人处世的“习惯”、“节操”、“立场”、“态度”、“风格”等诸方面,其特征是连贯一致、逻辑自洽,不会轻易改变、摇摆甚至自相矛盾。也可以用物理学术语“稳态”或“恒态”来表述。譬如,一个以很强理性和原则为其人格特征的人,在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习惯”地表现出这些特征,我们会评价说这个人的行为“很符合他的一贯原则和风格”。一个秉持“诚实第一”信念的人,在为人处世中定会表现出真挚坦诚的态度。而一个没有多少理性和原则的人,其立场也一定是摇摆不定的,其行为通常会是觅缝插针,见机行事,没有常态,朝三暮四,令人难以捉摸。像“反常”、“异常”、“出格”、“出位”和“出轨”之类词语,都可以用来描述人格表现的不恒定和无规则的现象。

恒定性也可以表述为稳定性或一致性。它意味着,一个人在行为中偶然表现出来的东西并不能代表他的人格,或者说不能作为他人判断这个人的人格的依据,真正能体现出一个人的人格的,是他长期的和一贯的行为表现。俗话说得好:“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这里的“秉性”实际上就是指人格。

人格的恒定性主要源自一个人内心的“坚守”:对自己的信仰、信念、价值观和原则的奉行不移。这种坚守在任何时刻、情势和场合对我们的行为都会起到指导、监督和控制的作用,使之遵循一定的方向、方式、规范和尺度。人格恒定性在实际生活层面上的最显著表征是“原则性”,即一个人的为人处世、接人待物、劳作娱乐等等都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换句更通俗的话就是:有原则的人不会乱来。

一个信仰坚定的人,其价值观是恒定的,其原则是分明的,因而其人格表现也必定是相对恒定的。

人格的恒定性也是一个人获得他人信任的重要因素。对一个人格表现紊乱和矛盾的人,我们最直接的感受恐怕是“这个人很难相处和信任”。

当然,有恒定性,也必然有不恒定性。这里,我们可以再次领略人的复杂。首先,人既有先天的局限性,也不是机器,因此,一个人的人格再恒定,也会有变化、出格、失常或紊乱的时候。随着生理的成熟和环境的变化,人格也有可能产生或多或少的变化,这便是人格“可塑性“及“可变性”的一面。实际上,人格是一个开放性的“结构”或“系统”,它是在与环境(包括人文及自然)的高度互动中逐步成型并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人格的恒定性主要是起着类似“基态”的作用。就此而言,人格可以说是“变与不变”或“恒定与变化”的统一体。其次,在任何社会里都有一些人的人格表现经常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没有“常态”和“规则”可言,就好像浮萍,任由水波推动;如同变色龙,紧随处境而变。我们不妨称之为“环境动物”,或者,“机宜人”。而之所以如此,通常是由于这些人的人格有着重大缺陷,譬如其人格结构之中缺乏完备的自我及自我意识,或者说是主体意识;严重者甚至都谈不上具有成形的人格,因为,既然带有“格”字,那么人格必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定形”、“定位”和“稳态”。

另一种并不鲜见的人格变化现象跟上述有所不同。这种改变不完全是由于信仰和原则的“失守”或缺失,还有其他原因,可能主客观都有,或许性格因素起很大作用。譬如,有些人可能因为情感或婚姻失败而产生严重的挫折感,以致人格产生变化。理想破灭所造成的重大打击,使得有的人无法承受,以致毕生所持有的基本信念和世界观都改变了,因而人格也随之产生变化。同样,突如其来的成功、一夜之间的暴富或从天而降的幸临也可能会彻底改变一个人。

在这方面,前不久的一则新闻就给我们上了活生生的一课:一位朴素平实、靠勤勉劳作生活的人,突然得到幸运之神的眷顾,中奖几百万英镑,随即辞去多年的工作,一心享受这从天而降的大馅饼。然而,一些贪婪之徒也盯上了他……不到几年功夫,财富散尽,沦落到穷途潦倒的地步,死亡之神也随即敲上门来。

类似的事例绝非罕见。

从心理学上看,导致此类事件的原因在于心理上的严重“失衡”:面对突如其来的大悲大喜,人所秉持的信念和立场顷刻之间崩溃失守。然而,为什么会失衡?有什么有的人面对诱惑会轻易地改变自己?追根溯源,问题的根源恐怕主要还是在人格上,即人格之不坚定不稳固才导致如此剧变或巨变。

诚然,对一个信仰坚定、人格恒稳的人来说,纵然富贵临门,不必欢喜;哪怕屈辱加身,不会哀戚。先贤说得好: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否泰不移,宠辱不惊。

人们爱讲的“定力”、“从容”,“淡定”,都是指人格表现的稳定性。

在人生紧要时刻或重大关头,起决定性作用往往是内心的信仰或信念,而非理性。

人生的悲欢离合及兴衰浮沉,乃至人生轨迹的重大改变或所谓戏剧性事件,都能成为对我们人格的重大考验。凡经受不了考验者,其人格必然有所变化。

尤其必须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里,经济发展及各方面的进步导致越来越多的形形色色的“诱惑”产生,但比较而言,以“权”、“钱”、“名”和“色”为最大。而这四大诱惑之中,无疑又以“权”为首,因为它可以带来其他三者,反之则不一定。有句名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委实道出了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只要我们稍微考察一下人类的历史,就不难发现:凡是后果最重大、影响最恶劣的暴虐、残害、腐败和丑恶等现象,基本上都是由权力及其滥用所导致的。人类所干出的种种自我否定、自我消解和自相残杀,追根究底,都跟“权”有关。金钱、名气或色相的力量都无法与之相提并论。

有鉴于此,“万恶淫为首”这句名言恐怕要改成“万恶权为首”,如此才最贴切人类社会的现实,尤其贴切中国的现实。

何以见得?这个国度盛行“官文化”,崇尚“人上人”,对能够治他人之权力的膜拜和谄媚达到无以复加的畸形程度,做了大官,掌握大权,就意味着拥有或决定一切,就可以飞黄腾达扶摇直上,就可以封妻荫子鸡犬升天,就可以刮脂民膏穷奢极欲,就可以生杀予夺恣意而为。一个贪官污吏竟然可以富可敌国,寥寥数人的盗国贼团伙竟然可以掠夺和窃取国民创造的大部分财富,一个“伟人”动动嘴挥挥手就可以令上千万知识青年离开城市到农村接受所谓的再教育,可以随意消灭自己认为的对手或敌人,哪怕昔日的战友和功臣,就可以发动自相残杀自我毁灭的全民运动……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看看吧,还有什么比权力的诱惑和导致的恶果更大?

社会环境及风气对人格的影响力,无论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不容忽视,诚如先贤所云:“近墨者黑、近朱者赤”。譬如,某些特别的人文与风俗环境,用俗话讲就是“江湖”、“染缸”之类,在其中,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要想坚持自己的人格和原则便殊属不易,只有“趋同”,保持一致,方可“混”下去。又比如,时下盛行的酒席风俗讲究饮无不醉,无醉不欢,以致喝多喝少竟然可以代表够不够朋友或交情深浅,是谓“感情深一口闷”。在如此场合之中,什么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包容之类通通滚蛋,无论如何,一醉方休才够真哥儿们,或者,才好办事。可见,社会风气会起到类似“气场”的作用,对每个浸润其中的人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在一个缺乏诚信、乖戾之风盛行的社会,必定会出现人们带着各种伪装的怪诞与荒谬现象。

社会体制方面的弊端更会直接加剧上述社会丑恶状况。“官场文化”便属典型。身处其中的人,往往会给自己的人格改变或伪装寻找借口,即不这样就不行,就无法混下去,遑论升迁。于是,身处官场者多半会隐藏自己的真实人格或干脆随时随地改变,以能左右逢源,仕途畅顺。我们可以想象,如此官场就好比戏台,人们都带着假面具粉墨登场,虚与伪蛇,逢场作戏。在这里,人们想要辨识这些“戏子”的真实人格,无疑难过登天。还有其它一些方面,例如“学校官场化”,“学术市场化”等现象,都会显著地改变身处其中的人。就连人类一直视为或多或少具有某些神圣性质的教育和医疗这两个职业,在商业化的负面影响下也会发生蜕变,进而影响到从业者的人格与操守,譬如,不见钱便见死不救,无病找病乱开药以增加创收,学校及教师以各种收费方式牟利敛财,等等,不一而足。

总之,人格上的变化在任何社会都不会是只发生于极少数人的现象。不仅如此,有些人一生之中还会有不止一次的人格改变,即便在别人看来非常成熟和稳重的人也是如此。而有些改变可能连当事人自己也意识不到。人,并不总是了解自己的;相反,他可能时不时犯点糊涂,迷失自我。同时,人与环境总是处于互动之中,交互影响,有时分不清是环境影响了我们,还是我们影响了环境,或二者兼有。再则,前面说过,人的一生都可能出于“发展”之中,多数人并非到了生理及身体成熟的阶段便完全“定型”。而作为一个人生理、习性、心理及精神特质之总合的人格,其成熟和定型过程通常会持续更长的时间。

“晚节不保”这个成语就很能说明问题:哪怕到了垂暮之年,一个人的人格也完全有可能发生突变。

人格的转变或非恒定状态,往往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理解障碍、隔膜或疏离。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可能都有这样的体会,某个我们所熟悉的人,其惯常的言行突然间有了迥然不同,以致于我们面对他时觉得如此陌生,怀疑是不是认错了人,甚至予以拒绝或回避。更大的方面,如一般人际关系及工作与合作的畅顺与否,都跟当事人的人格表现有着密切关系。譬如任何形式的合作或契约行为,如果合作或契约各方之中哪怕有一方的人格不诚实,就必定会给这个合作造成问题或隐患。

还需提及的重要一点是,在任何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很多看起来是利益上的分歧所致,实质上却是人格在“作鬼”。也就是说,人格上的分野,才是导致现实生活层面上矛盾和冲突的根因;利益,可能只是导火索而已。

有着严重缺陷的人格,还会导致一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以至人际关系的缺陷或扭曲。例如,对一个极度自私的人来说,他对人性、世界、价值和人际关系等的看法会跟那些私与公相对平衡的人会有显著的不同。他会把所有人都看成是自私自利的,其行为无非都是追逐自身利益,因此,自己想方设法谋取私利也是正当的,合理的。有句老话谓“鸟为食亡、人为财死”,当为这类人的座右铭。他们也因此缺乏是非观和正义感,只以是否符合自身利益来衡量一切。该做还是不该做以及怎样去做,都取决于可能获利的多寡轻重。他们的为人处世也不会有什么原则性,即便有,也是利益为重,可以见利忘义,也可以为自身利益不择手段或铤而走险。

在有的社会里,“从众”、“随大流”的现象较为普遍,其根因也可以从人格方面寻找。一些人没有自身的是非善恶判断标准,也就是没有或缺乏人格构成的重要部分——良知,在行为上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仿效别人。在这类人的眼里,不存在社会规范,人的行为没有客观标准。他们会觉得,如果别人都这么做,那么自己这样做就是正当的,且这样做的人越多,其“合理性”就越高。譬如乱闯红灯、随地吐痰等现象,如果遭人劝阻或制止,他们多半会理直气壮振振有词地说:别人都这样啊,你为什么不去管他们?类似的例子很多,如“别人摸得,俺摸不得?”“别人睡得,俺睡不得?”等等,不胜枚举。他们不会从行为本身去衡量,而是以别人是否这样做来衡量。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所谓的“愚民”现象,究其根因,同样出在人格上。人,生来本不该是愚民,本不该被洗脑和愚弄。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人格缺陷所致,而人格之所以有缺陷,又恐怕主要是因为受外界强力因素的作用所致。一个人如果从小被当成人来看待,受到良好而健全的人格教育,受到他人的尊重,享有身为人所应有的起码尊严,享有人的一切应该有的权利和待遇,何至于变成愚民?

人格缺陷的另一要因乃是教育缺陷。除开专门的教育体系,一国之哲学、意识形态和文化艺术,都是该国之国民成长以至人格形成的营养和素材。倘若缺乏对人及人格的充分认识,甚或根本没有人格教育,那么,其国民的人格一定是大范围缺失的。譬如在中国,先贤注重的是“仁”而非“人”,即两个或以上的人伦关系。个体的人,只是某些关系范畴的附属产物,例如君臣父子,这无疑于将家庭关系延伸到社稷和国家层面,其统治者,皇上,仿佛臣民之父,构成一人在上众人皆下的格局。如此,焉有独立人格可言?有的,只是被定位并束缚于三纲五常之类的依附型人格,如同女性依附男性。

六、多重性

这是指一个人身上同时具有不止一种人格,而且这些人格可能还互相矛盾彼此冲突。“两面三刀”这个成语可说是对多重人格的一种非常形象的刻画。具有多重人格的人同样存在于每个社会。

这里须指出的是,多重人格的人不一定都是所谓的虚伪之徒。之所以在不同处境或情势中呈现不同的人格表现,也就是“多个面具”或“多个面孔”,可能是性格使然,也可能是别的因素。对于形成多重人格的真正原因,目前心理学上未有定论。但有一个事实是可以肯定的:人至为复杂,以致于不仅别人难以捉摸,就连他自己也往往看不清自己,有时会做出无意识行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有时则会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有的还会将随处境而变当成习惯。但值得注意的是,具有多重人格的人往往也会有多种不同的生活经历,或者说是生活轨迹比较复杂。这其中是否有因果关系或必然联系?

在任何社会里,人格单一的人——我们往往冠以“单纯”、“质朴”或“纯洁”之类——一般居于少数;人格时有变化者居多;多重人格者亦居少数。如此分布状态好比纺锤:两头小,中间大。有趣的是,“纺锤”形态似乎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譬如,富人少,穷人少,中产者居多;智者少,愚者少,智力平平者居多;美人少,丑人少,相貌平平者居多,诸如此类,不一而足。纺锤形就是一种典型的流线形,也就是流体力学所说的阻力最小的形态,这是否意味着人类社会采取如此形态为的是减少阻力,高速前进?

多重人格往往含有一些至为隐秘的东西,很难为外界所窥见和了解。“虐待狂”或“受虐狂”便属典型一例。具有虐待或被虐待倾向的人其实多半是“正常人”,看起来跟我们大多数人没什么两样,他们的特殊癖好及其行为通常只是在相当隐蔽的特殊场合才会表露出来。这其实也属于人们常说的心理“阴暗面”。而此类现象不只是限于多重人格,单一人格的人也同样可能会有,只是较少而已。这里想强调的是,我们不宜把人的所谓“阴暗面”都看成是带有“丑恶”及“阴险”性质、具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或“居心险恶”之类。人,至为复杂,任何简单化的看待或处理都可能失之偏颇或造成问题。人格也就是人性,包含着个体的错综复杂的内心世界,就好比一座城堡,它与外部世界有“通道”或“窗口”进行联系,但其本身的结构、成分及活动是不可能被外界直接认识的,而人的内心活动都是在这座“城堡”里隐秘地进行的。对此,“人心叵测”这句成语可谓一针见血,入木三分。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是通过这样的形式来维持“自我”及“自我意识”并进行“自我保护”的。反过来说,如果人的心理活动不形成一个与外界有所区别的特定界域和堡垒,那就不可能形成自我及自我意识。故而,知己难,知人更难,盖因“人心隔肚皮”。难怪,养宠物的人总爱说:了解动物比了解人要容易几百倍。

这并不奇怪。人的身体是具有外在形态的实体,看得见摸得着;而身体的“总指挥官”——包括精神和灵魂在内的人格结构——则藏匿其中的最深处,监视并控制着身体。由此可见,我们每一个人实际上都有两个“我”,一个是外在的、主要通过身体的动作、言语、姿态和表情等体现的、别人可以直接认识的我,另一个是隐藏在大脑里的内在的我,即心理界域或心灵城堡,从某种程度上讲也就是灵魂。如此情形,只限于人类,动物不可能有,因为它们没有“自我”。君不见,只有人类可以做到“表里不一”,如口蜜腹剑,色厉内荏,口是心非,外强中干,言不由衷,形左实右,金玉其表败絮其中,看似道貌岸然实则男盗女娼,等等诸如此类,而动物则根本无法做到,哪怕最高等的灵长类,它们在任何时候、环境和场合都只能是“表里如一”、“内外一致”,除非受到人类的专门训练。也许有人会问,有的动物不是也会“伪装术”吗?是的,确实如此,但这只属于动物天生的本能范畴,与人类有意识的掩饰行为完全不是一码事。

由此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真正距离,不是肉体、血缘、利益甚至观念上的,而是人格的,内心的。外在的“我”可能很容易跟别人接近,或者很容易被别人认识和接纳,但内在的“我”——真我,却可能深藏不露。人们常将男女之间的完美结合称之为“灵与肉”的合一,实际上要真正做到是非常难的,几乎没有可能。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了解,纵然相爱者之间,也有其各种各样的遮蔽或限制,不可能完全透明,一目了然。

无论从何种角度看,如心理学、社会学、行为学等,人格上的千差万异,其复杂性和多重性,都是不争的事实,尽管不是所有人都如此复杂和多重。这就必然要求人类之间能够做到相互理解、包容和尊重。诚然,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尊重人格和隐私,哪怕在他人看来十分反常怪异的习性或癖好,甚至包括当下人类社会普遍认为最为敏感的话题:同性恋。每个人都拥有一个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表露也好,隐藏也好,光明也好,阴暗也好,伪装也好,都是他自己的自由,只要没有侵扰或伤害到他人,就应该被视同其人格的一部分而加以尊重,哪怕不理解甚至反感和厌恶。

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也值得我们格外警惕,那就是“人格伪装”,即出于掩盖自己真实人格的目的而制造假象,以此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人其实多数是单一人格,只不过是随环境或场合而刻意做出伪装。人们常说的“伪善”这个词便很好地刻画了这类人:人格卑下却扮作高尚,极度自私却装出关爱,胸中嫉恨却嘴上阿谀,内心虚伪却满脸诚恳……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当人格伪装变成一个人的行为习惯后,往往他自己都会意识不到。也就是说,它会成为一种类似“下意识”或“无意识”的行为,而一旦达到这种程度,人格伪装这种行为对他人的潜在危害也就会变得更大更严重。

综上所述,人格是内在于每个人的存在之中的。每一个体都代表了他的人格的独一性和统合性;同时每一个体又为其整体人格所塑造。打个形象的比喻,每一个体既是一幅画作,又是其画家,亦即个体是其自身人格的绘画作者。当然,凡为人者,皆有局限。人对自身(从肉体到灵魂)以及外界的认识永远不会达到完备的程度。因此,我们每一个人,其实都是一个不完善和容易犯错的存在。而我们的人生,也正是克服缺点、减少犯错、不断趋向完善和理想的漫长奋斗过程。

 

第二节  人格力量

 

人格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精神力量。

人格力量既对个体自身的生命、生存与生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对他人、环境和社会产生影响。人与社会总是交互作用彼此影响的,而从个人角度来讲,对社会的最大作用和影响乃是其人格因素。

人格有高低贵贱之分。狭义的人格往往就是用来指一个人的精神与道德品质程度的。譬如说某人的人格高尚,某人的人格低下。有的人流芳百世,他的人格一定高贵;有的人遗臭万年,他的人格一定卑贱。

首先,人格乃是人生的决定性因素和力量之一,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即“为人”与“立世”的根基和归属所在。健全的人格既包含一个人内在的身、心、智、情等诸方面,也包含这个主体与外界客体的协调与和睦关系,而这些都是“人之所以为人”不可或缺的要素。一个人若具备良好而健全的人格,那他会由此获得两种重要的力量,一种是驱使他挖掘和发挥自身天赋与潜能的推动力,另一种是使他行走人生正道、实现人生价值、目的和意义的引导力。同时,良好的人格会赢得他人、团体乃至社会的认可和尊崇,是确保一个人在社会层面畅行的最佳“通行证”。由此看来,人格是一种无形的宝贵财富。而良好而健全的人格或许是一个人最大的人生财富,且取不尽用不绝,令人终身受益。

其次,高尚人格本身会发散一种无形的力量,或产生类似辐射的效应,影响身边乃至遥远的他人;伟大人物的人格力量强大到可以影响天下的芸芸众生。人格本身对他人会起到榜样的作用,影响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群体,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甚至全世界范围。譬如两千多年前那个为了拯救和提升人类而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圣人,他的徒子徒孙如今遍布世界每一个角落,七人之中便有一个,其对世人广泛而深远之影响,无人企及。

当然,低下人格也会给他人产生负面影响,正所谓“一颗老鼠屎搞坏一锅羹”。

前面所提的那位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罪魁祸首,正是凭借其人格魅力而赢得了所在社会大众的拥戴以至狂热崇拜,在短短的数年间不仅获得了权倾四方的至高地位,更拥有了巨大的感召力,成为他称霸世界之野心所据以的比军备更具“杀伤力”的“武器”。

诚如先贤所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 人格与身份

 

身份认定是人格构成的一个核心内容。

在人格结构之中,“自我”具有自然人和社会人的双重性质。而社会人性质所表现的一个方面就是人的各种身份及其认定。

任何一个人的身份都不会是单一的,如前所述,人类社会日益复杂多样多元,每个人的身份也因此愈发多样。

“身份”者,个体在人伦、群体和社会中的特定位置、角色及关联也。它们既有内在的和永久的,亦有外在的和临时的,譬如“父亲”这一身份,便是通过血缘关系而直接形成的,是内在性的,且是永久性的;譬如微信群的“群主”,这是非内在性的,且是非永久性的。还有些身份可能兼而有之,譬如性别,有的人后天通过医学手段改变出生性别,于是自我性别认定也就相应改变。有词典将身份定义为人在社会和法律中的地位,较为狭窄简单。英文的身份表述一般是“position”(亦有其他表述方式,视乎语境),其本意是“位置”,这就更加明晰:一个人在性别、家庭、家族、种族、民族、人群、团体乃至社会结构与关系之中所处的位置。汉语的“地位”,往往跟“等级”联系起来,这就容易造成误解。

身份关乎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尤其是比较重要的身份或角色,会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一个人的生活方式。譬如,一个职业革命家,他的生活一定是围绕这一特别身份及其职责进行的。又如,传教士的身份会使得旅行——云游四海随处布道——成为这个人的主要生活方式。在盛行官场文化的中国,官员的身份会使一个人的生活方式与平民百姓有明显的分别,例如官场交际应酬会成为他的生活的一个重要形式和内容。在民主国度,作为民意代表的议员之身份无疑是荣耀的,但也会因为职责重大而显著影响其生活。

身份关乎一个人的价值观。父母这样的身份,通常更注重家庭价值。在乡土文化里,乡亲身份的价值由近到远逐渐弱化,同一个村里最为重要和珍贵,所谓“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种族、民族和国家身份的认同通常是一种强大的民心凝聚手段,所以常为统治者利用。它们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所谓的“民粹主义”和“国粹主义”。到了如此地步,人类一体、博爱、正义和自由等全人类共有的价值皆被抛弃,所谓的种族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压倒一切,对内部的个人和团体给予无情压制,使其顺服并成为工具,对外族和外国则报以敌视、排斥乃至打击。无数历史事实证明,民粹主义和国粹主义不仅对外族和外国造成危害,也对本国人民和社会带来灾难。

身份关乎权利和责任。在家庭、群体和社会之中,身份等同于角色,这就必然涉及到身份持有者所该享有的权力和必须承担的责任。譬如父母的身份就意味着抚养子女的义务。又如,在司法诉讼之中,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不同导致其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再如,同样是隐私权和名誉权,政府官员和平民百姓的法律待遇也截然不同,前者基本被剥夺,这似乎也是出于无奈:谁叫你是公仆呢?近来流行“吃瓜群众”,这当为一类特殊人群,亦即免费看戏看热闹的旁观者,其身份倒是无涉权利和义务。不过,此类人少少益善,因为,社会的进步和公平正义需要尽可能多的人参与,仅仅只是做个看客,无异于逃避社会责任,也是极端自私的一种表现,到头来也难免损害到自己。

人的身份发端于血缘群落或家庭。在早期阶段,人类跟很多哺乳动物没有区别:通过交配繁殖这样的血缘纽带聚成群落。在如此群落之中,典型的状况是一个雄性群主加上若干雌性成员及其后代,也可能还会有其他雄性成员,但其地位较低,属于奴隶或仆从之类,此乃父系社会之特征,母系社会与之相反,但较为少见。无论何种情形,毫无疑问,群主地位最高,其余等而下之。以后,血亲关系发生演变,出现了一夫一妻家庭形态。在典型的家庭形态之中,一个人的身份也很清楚:不是家长,就是子女;不是丈夫和父亲,就是妻子和母亲。除此之外,还有血缘关系所产生的身份,如七大姑八大姨之类。中国人的血缘关系和身份界定恐怕是世界上最清晰最完整的,每种关系和身份都有特定的名词表述。尤其父系母系之分,专以堂表加以区别,世所罕见。是故,家庭伦常在中国人心目之中的认知及份量,也恐怕为世界其他民族所不及。

在社会层面,身份和角色的多寡反映出个人与社会的关联范围和程度,也可以说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活跃程度。如此情形,我们从一张小小的名片上便能见到端倪,如有的名片密密麻麻印满了各种头衔,表明其主人的诸多身份和角色,也彰显他的社会地位。

然而,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最大最高的身份,非“大写的人”莫属。

所谓大写的人,就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就是现代意义的公民。

由是,身份的顺序就变成:

大写的人,世界公民,某国人,某省人,某市人,某镇人,某乡人。。。

悲哀的是,在某国度,刚好颠倒。

 

 

九,人格教育

 

人格教育是人生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教育,高于其他方面的教育。人格的培养和塑造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本质,同时也是生存与生活的最重要基础。

如前所述,人格对一个人的成长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人生的决定性力量和因素。诸多调查和研究证明,成功者与失败者之间最大的差异并非在于智力上,而在于非智力方面,其中人格因素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

有一句话说得好:学做事之前先学会做人。或者,学习先学做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必定是以健全人格为基础和前提的。

人格的培养和塑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参与作用和影响这一过程的因素繁多而复杂,主观的,客观的,先天的,后天的,自身的,他人的,等等,不一而足。但无论如何,人格构成的一个重要基础在于“自我意识”,即先必须具备自我意识,才谈得上人格的塑造、发展和改变。如前所述,人格是具有“界域性”的,自我意识便是给这个界域奠定基调的。而这一点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在人格教育上最为常见的问题是,只是重视社会价值、道德与理念等方面因素的灌输,轻视甚至忽略受教育者自身的自我与自我意识。这必然导致人格构建基础的缺陷。在哲学上,自我意识或人格的界域性是区分主体和客体的关键,是形成正确的主客体意识的核心。人格欠缺的一个普遍表现就是主客体不分或混淆。譬如,有这样一种人,他们只有自我,只看重自己的私欲私利,狭隘地理解和秉持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理念。对他们而言,周遭的他人只是自己利用的对象,或达到自己目的的阶梯。如此人格,便是自我意识尚不健全的典型例子。这听起来好像很矛盾,其实不然,正如前面所说,人类独有的一个现象便是“二律背反”:越是珍惜自由的人,越是具有责任感和道义感;越是自爱的人,越是懂得与他人友好相处。

心理学界一般认为,人格的形成开始于3-5岁左右,因为绝大多数人在这个年龄期间开始具备了较充分的自我意识,亦即奠定了人格构建的基础。而人格的基本成型大致在青春期结束之时,亦即人的身体和生理功能充分成熟之际。

心理学研究表明,初生婴儿的世界是一个自我中心化的世界,没有主体和客体的分别,他的“观察”就是世界的全部,母亲的身体、乳头及乳香的气息、舒适的感觉,无区别地合成一个统一的场景。这个世界是浑沌的,没有时间、空间、因果和规律。通过感觉和动作,孩子逐渐建构存在、时间、空间、因果等概念模式,形成由低级而高级的同化外界刺激的认知“图式”, 到了这时,自我中心化才逐渐解除,主体和客体才区分开来。也就是说,人的“本真”世界本来是主客不分、没有时空因果的世界,而成人所拥有的主客分明、时空有序、因果关联的世界是在后天通过感觉和运动建构起来的,这个世界图式有利于人类适应复杂多变的自然环境并作为遗传基因传承下来。经典科学正是在人类自然建构之认识图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科学理论模式与生物认知图式具有严格的对称性。

区分主与客,区分主体与客体,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前提。

因此,在谈人格教育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何谓“自我”及“自我意识”,因为这是建立人格的基础,进而也是人生教育的第一步,是我们所有的人来到这个世上首先要做的第一道功课。

这里所说的“自我”包含了心理学上有关人格或人的心理与精神的三个层面:本我、自我和超我。

“本我”,按字面通俗地解释,就是一个人最本能最原始的东西,它们与前面所说的人类的动物或生物属性直接关联,是所有这些属性的基本要求及体现,如饥渴、性欲、恐惧、愤怒等所有属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位于人格或人性的最底层。就此而言,人类的本我其实跟动物没有什么区别。本我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随后所述的“自我”及“超我”都是以本我为基础而发展出来的。本我可说是人身上所有原始欲望的集中代表,因而也就是一个人所有生存行为的内在而基本的驱动力。按心理学家所言,本我的目的在于遵循“享乐原则”和“省事原则”,追求个体的生物性需求,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多的利益,力图安逸享受,避免痛苦、伤害和死亡。本我属于本能层面,与意识无关,心理学常常用“潜意识”、“无意识”或“下意识”之类的词汇来描述它的表现。

心理学上的“自我”是指个体对自身存在的觉察。觉察是一种心理经验或主观意识,故而心理学所讲的自我其实也就是自我意识,两者基本上同义。在我们的经验中,觉察到自己的一切而区别于周围的人与物,这就是自我,就是自我意识。这里所说“自己的一切”包括了个体自身的躯体、外观、生理与心理活动。自我是人格的心理组成部分,属于人格或人性的第二层次,涉及到个体本性与外界现实关系的平衡,含有生存的客观现实因素。按心理学家的解释,到了自我这一层面,个体受“现实原则”支配,或者说,本我所遵循的快乐原则会受到自我所尊循的现实原则的阻扰或干预。这时,个体学会区分内心欲望和思想与外在世界,学会区分主观意愿与客观现实的关联与平衡。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通俗地说,自我是个体根据外界环境对本我进行规控或调节的结果。譬如,一个人口渴了,本我(也就是本能)就告诉他要饮水解渴了,而自我则会对本我的这个要求先进行一番“干预”,它要看看如何饮水才好以及饮水是否洁净卫生等,然后再加以执行。又例如,饥饿了,要进食,这是本我的职能;至于进食什么、如何进食、进食多少、是否考量营养和口味等等,则是自我的职能。如此看来,自我很像是人格的“执行官”。

“超我”,顾名思义是人格之中超越本我及自我的部分,是人格的第三级,也是最高层面。它看似抽象和无形,实际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见,譬如,为他人福祉而牺牲自身利益,无私奉献,为道义或理想大义凛然视死如归,恪守节操拒绝腐败,为追求真理而“头悬梁锥刺股”,乃至“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等,都可以看成是“超我”的种种外在表现。

在基本功能上看,超我属于人格结构中的道德律部分,含有人的社会因素,以道德心的形式运作,维持个体的道德感并回避社会禁忌,因而也可以说超我在整体人格之中扮演“监管者”的角色,受所谓“完美原则”的支配。早期的心理学(或所谓“经典心理学”)把超我看成是父亲形象与文化规范的符号内化,它表明,由于主体与客体之间潜在的矛盾性或冲突性,超我总是倾向于站在反对本我的原始渴望的立场,对“自我”也具有侵略性和干预性。现代心理学对超我有了更多更深的研究,形成了诸多流派和理论,但在基本界定上仍大体秉承弗洛伊德最初提出的“本我”、“自我”和“超我”学说。

无论如何,就程度而言,超我是自我发展的最高阶段,也可以说是人的生命的最高层面。超我本质上是一个人按社会规范及自身理想约束、调控并跨越本能与自我的行为,是寻求自身完善并与环境协调一致的过程与产物,是一个人的信仰、精神与理念等高级属性在现实层面的反映,是自身理想、价值与人生目标的最终体现,因而也自然成为一个人真正本质的最高代表。由此看来,超我实质上也是人类的“文明化”在个体身上的体现,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真正涵义。人们经常所说的教育的终极目标——“理想的人”,也可以说是达到超我境界的人。

超我的形成乃是一个人不断挑战并超越自我的持续过程,它可以贯穿一个人的整个生命旅程。我们知道,人类文明的实质就是越来越脱离自然和兽性状态,向越来越有序的状态迈进,这就决定了个体的人也必须克服自身的自然与兽性状态或无序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有序度,也就是提升自己做人的资格和水准,不断完善自己,努力发挥自身的天赋和潜能,实现自己的抱负和理想。

有鉴于此,我们恐怕也得对先贤所谓的“无为”理想来一番“商榷”。因为,人,之所以为人,或者,理想人生的实质,恰恰在于“有为”!如前所述,人是爱“设计”的动物,是有“理想”有“梦幻”有“抱负”的动物,当然也是最不满足的动物,他永远不会安于自然状态,听任自然的摆布。俗话说得好“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君不见,“顺水泛舟”无疑是最“自然”的状态;同理,在生活中贪图享受和安逸,总是比创造和奋斗容易得多。因此,一个人若想进步和成功,就必须“逆水行舟”,不断付出努力,倘若稍有松劲,必定功败垂成。“不进则退、不变则衰”的法则在人类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前面之所以说超我总是站在本我的对立面,正是就这一点而言的。因为本我的生物本性决定了它总是趋向于“自利”、“自保”以及“省力”原则,即“以最少付出获得最多利益”。尤其在面对外在的压力时,本我总是倾向减轻乃至逃避。难怪人们爱说“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它指的正是人如果要想有所进步和成就,就必须遏制本我回避压力与紧张的天性,令自己能够勇于面对任何困难、矛盾或挑战。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此乃人生的至大哲理。

本我与超我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任何人在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都必须面对。前面多次说过,人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凡为人者,皆有局限,另一方面,人又天生爱追求完美。心理学认定的一个涉及到人性的最重要心理事实就是,人类对优越感和成功的追求是与生俱来的。而这种追求与人的自卑感有着直接的联系。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没有感受到自卑,甘于“平庸”、“鄙俗”、“下游”或“沦落”状态,那我们自然就不会有改善和超越当下处境的愿望。追求优越和自卑实为同一心理现象的两个方面。人,生来不是服从的,人的本性难以忍受长久的卑微和屈从;这种不服从性驱使人类摧毁了自己所制造的偶像甚至神祗。确然,不受他人重视以至被蔑视的感受,不安全感,自卑感,种种这些贬抑我们自身的感觉,总是会激发我们登攀高一级目标的愿望,以获得补偿和臻于完美。

因此,人生总是充满矛盾,而人的成长和进步也必须通过克服矛盾、化压力为动力而获得。人的教育和学习时间之所以如此之长,需要付出如此巨大的努力,正因为它是为逆水行舟的人生奋进之旅提供准备的,包括自我与外界的知识、健全的心智情和坚强的意志力。由此看来,若想达到超我的境界,也就是超越本我和自我,无疑也需要极大的勇气、毅力和耐心。

总之,本我、自我和超我这三个层面交织糅杂,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人格。人的一切心理活动与行为都可以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中找到合理的解释。本我是与生俱来的并伴随人的一生,自我与超我是后天发展而来的,三者之间不仅相互关联和依存,还存在矛盾和冲突。而超我和本我又几乎是永久对立的,为了协调本我和超我之间的矛盾,自我需要居间进行调节。若一个人所承受的来自本我、超我和外界压力过大而产生焦虑时,他的自我就会帮助启动防御机制,包括压抑、否认、退行、抵消、投射、升华等等。另外,超我还具有补偿功能,即对本我或自我所没有实现的愿望进行某种心理形式的弥补。日常我们所说的“自我安慰”甚至“自我暗示”都与此有关。譬如,高考落第,不啻对很多人都会是重大打击,但有的人会认识到上大学并非人生的唯一出路,他们秉持“天生我材必有用”的信念,通过自我安慰来求得心理的平衡并维持自信心,进而将努力转到其他自身发展方面。这无疑是可取的超我状态。

“自我”与“自我意识”基本等义,但仍有些微区别。广义上的自我意识是指一个人对自己的身体、生理、性格、属性、状态、心理、行为、情感、意识以及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和体验,以及对自身的情感、意志活动与行为的控制和调节。用较为通俗的话说,就是一个人对自己身与心、智与情、思与行以及内与外之一切的认知、感受和调节。也可以说是一个人对自身这一主体与所有客体(包括其他人与自然环境)的区别意识。

自我意识既是人类个体生命存在的基础,也是人类专有的属性之一。实验表明,自然界的动物都不具备充分的自我意识。例如,最高等的灵长类,在镜子面前都无法识别镜中的那个影像就是自己,只有经过人类的专门训练才有可能做到。而人类通常在1-3岁时就具备了初步的自我意识,譬如知道镜子里的“我”,理解“你”“我”“他”这些代词的含义。

自我意识包括三个层次:1,对自身及其状态的认识;2,对自身肢体活动状态的认识;3,对自身思维、情感、意志等心理活动的认识。自我意识不仅是人脑对主体自身的意识与反映,也是对自身与周围现实之间关系的反映,因为人的发展离不开周围环境,特别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和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自我意识是一个人把自身作为主体来感知自身存在及其与客观事物的关系的思维活动。前面在谈人格时讲到“界域”这个概念,它就是由人的自我意识决定的,即“自我”划定一个界域,或者说奠定界域的基础。但二者又不完全相同,因为人的自我意识不仅包含界域性,也包含自身界域与外界的关系。

以上这三个层次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类型的自我,或者说自我发展的三个阶段:一个是“生理自我”(又称物质自我),是个体对自己身体的认识,包括占有感、支配感和爱护感,这也是一切自我及自我意识的起点。人们有时把生理自我这一发展阶段称为“自我中心期”,这种初级的自我形态是以自我感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刚出生的婴儿至3岁左右是生理自我的形成期。第二个是“社会自我”。从3岁左右到青春期的初期,通过良好的家庭教育、幼儿园的学前教育及学校教育,个体受到社会的影响,产生了社会意识,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员,进而开始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的规范。第三个是“心理自我”(又称精神自我)。它是自我意识的成熟阶段。这个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急剧发展和变化的时期从青春期初期直到成年,长达约十年的时间。在这期间,随着荷尔蒙的分泌,个体的性特征开始显现,性意识开始产生,涉及性别的心理及行为特征也随之出现;与此同时,个体的行为能力、思维能力和想象力也急剧提高。这些都加速推动自我意识的成熟,直至达到心理自我的成形。心理自我形成的外在体现有很多方面,例如,个体开始在意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希望引起别人的注意,不再象以前那样容易满足,开始自我反省,开始对自己不满意,希望改变自己的外貌或性格,开始注意别人的行为,开始注意社会规范和潮流,开始自我梦想或建立理想,开始树立自己的人生志向或道路,开始有成就感,等等。

心理自我标志着个体逐渐脱离对成人的依赖,从成人的监护和管制之中获得独立,表现出自我意识的主动性与独立性,强调自我的价值与理想。因此,心理自我成为自我意识发展的最后阶段。进入到这个阶段,个体就能够透过自我意识去认识外部世界,且这样的自我意识过程将伴随个体的一生。一个人心理的健全发展是与他的心理自我发展是否成熟和完善密切相关的。心理自我发展完善的个体能够以客观的社会标准来认识社会和评价事物,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形成对待现实的正确态度、理想与信念等。由此可见,心理自我的成熟也是一个人真正成熟的标志。

在近现代哲学界,一些哲学家赋予自我意识更多不同的涵义。例如有人把自我意识看成是先验的统觉,意指主体意识对于经验材料的综合统一功能;也有人把它看成是人的主观精神发展的一个阶段,即先于理性后于意识的特定的心理形态。

自我意识也包含一个人对自身的心理倾向、个性心理特征和心理过程的认识与评价。正是有了自我意识,我们才能够对自己的身体、心理、情绪、思想和行为进行自我控制和调节,使自己的个性和人格逐步健全和完善起来。

自我意识对人类个体的发展至关重要。首先,自我意识我们是认识外界客观事物的至为基本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连自己都不了解,那他也就无法把自己与周围区别开来,进而也就不可能认识外界客观事物。其次,自我意识是人的自觉性和自控力的前提,也是自我教育的前提和促进因素。人只有先真切地了解自己并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及如何去做,才会自觉自律地去行动。如果我们意识到自己的长处和不足,就有助于我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使自我教育产生效果。第三,自我意识是改造自身主观因素的途径或手段,它使我们能不断地自我监督、自我修养和自我完善。由此可见,自我意识对一个人的道德判断和个性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尤其对个性倾向性的形成至关重要。

自我意识具有如下三种基本性质:

1)社会性。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个体角色化”的过程。在人类,一个呱呱坠地的婴儿只是一个自然的实体,只是一个生物意义上的人,甚至还比不上动物,因为他具有极大的依赖性,必须长时间在成人的关怀和照顾下才能长大成人,产生人所特有的意识。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婴儿从一开始就脱离人类的社会环境,跟动物生活在一起,那么结果可想而知,他是不会形成人的意识的,也就长不成真正意义上的人。“狼孩”便是一个典型例子。因此,每一个人只有在人类的社会环境中才能按“人该有的内在与外在”发育成长,并在这过程中,逐渐产生对周遭世界的认识,同时也产生对自身的认识,亦即形成自我意识。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自我意识都是在与他人和环境的交往互动之中形成的。

2)形象性。自我意识是个体在周围他人“期待”及“评价”的过程中,通过自身的主观体验而逐渐发展起来的。随着一个人不断觉察他人的言语、动作、态度和表情中所包含的与自己有关的信息,他的自我意识的内涵也随之充实和丰富起来。换句话说,个体的自我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是从他人对自己的情感和评价中建立并发展自我态度。心理学家把自我意识的这个方面称为“自我形象”,意思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与感应作用犹如镜子,对彼此塑造并调整自我形象有着直接的帮助。我们通过照镜子能够观察自己的形象,包括容貌、体态、表情、服饰等方面。同样,我们也可以通过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态度或情感而意识到自己在别人心目的形象。

上述的情形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概无例外。所有的人都是通过与他人接触交往的过程,来观察他人对自己的态度,揣摩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并以这些为素材形成一个客观标准,置入自身的心理结构之中(心理学称之为“内化”),进而帮助构建自我形象。在人类世界里,不存在一个人仅凭自身意愿来塑造自己的形象,哪怕个性再强,也或多或少参杂外界的成分。任何个体的自我形象和自我情感体验都来自于个体与他人的互动和感应,实际上,它们是在想象他人对自己的判断和评价中形成的。

3)能动性。一个人对自身存在、自身与周围关系及其性质的感知和认识,都是通过自我意识获得的。有了自我意识,我们才会知道自己在想些什么、做些什么或体验着什么。一个人只有意识到自己的快乐或痛苦,才会有快乐或痛苦的主观感受;一个人只有认识到自己与周围的利害关系,才会意识到自身的安全状况,才会知道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以及如何行动;同样,一个人只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出现错误或偏差,才有可能主动地矫正自己的行为,改变和修正原先的计划或设想。自我意识能动性的一个很大成分甚或主要成分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自觉”或“自觉性”。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自觉程度在相当程度上表明这个人的自我意识的能动性程度。

人类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为人类的行为不仅具有目的性,更且在行动之前就能预见行动的结果,清楚意识到自己想做的一切。而动物的行为只受本能的驱使,也就是局限于满足生理需求的直觉性活动。蜘蛛网的精巧与功效令人类何其的惊叹,蜜蜂建筑蜂房的高超本领令建筑师何等的汗颜。然而,这些其实都只是属于本能范畴内“预定的自动程序”的实现,而非“智能”活动的结果。反观人类,哪怕是最低能最笨拙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注定超越最高明最灵巧的蜘蛛和蜜蜂,因为他在建筑之前就已经在自己的脑海里将房屋做成了。这就是说,在采取某个行动之前,该行动的结果、行动的动机和方式,就已经在人的头脑中“观念性”或“预见性”地存在了。而在行动之前确立行动目标、制定行动计划、选择行动方案、实现预期结果这一切活动,都是在我们的自我意识的参与下进行并完成的。一言以蔽之,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以自我意识为前提的。

从结构上看,自我意识系统具有三个层次,即知、情、意,分别代表了自我认知、自我体验和自我调节(或自我控制)三个子系统构成。因此,自我意识也叫自我调节系统。自我认识属于自我意识的认知部分,是自我意识的首要成分,也是自我调节控制的心理基础,它又包括自我感觉、自我概念、自我观察、自我分析和自我评价。自我分析是在自我观察的基础上对自身状况的反思。自我评价是从社会价值标准对自身能力、品德、行为等方面的评估,它最能代表一个人自我认识的发展程度和水平。

自我意识具有三个层次:

1)自我认识。自我认识是一个人对自身之一切的了解,即所谓“自己认识自己”,而这两个“自己”在哲学及心理学上是有区别的。前一个“自己”属于“主观自我”,后一个“自己”属于“客观自我”,因而自我认识也就是主观自我对客观自我的认识和评价。而从性质上看,前一个“自己”属于“本真”的自己,后一个属于“期待”的自己。通俗地讲,客观自我属于“现状”,主观自我属于“理想”。例如,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可和赞赏,而被他人赞赏的自我便是期待中的自我,它不一定是我们真实的自我。出于礼节或阿谀奉承甚至恶意动机而给予的赞赏,会使有的人飘飘然,以为自己真的有那么好,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样的例子在日常生活并不少见。较为积极的例子是,我们往往会通过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发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进而努力设法改进。而这一过程正是以主观自我对客观自我的正确认识为基础的。

在已知宇宙的万事万物之中,人类可谓是唯一想认识自己的生灵。自知——自我认识,就好比一个人站在镜子面前检视自己。这其实是一个“去知”和“被知”的双重过程,更确切地说,是一个人在自我认识的过程中同时扮演两个角色,一个想知道自己究竟为何的那个“我”,是自我认识的“主体”,另一个是被探究和检视的那个对象,即另一个“我”,是自我认识的“客体”。这不就像是自己想自己、大脑揣摩大脑、思想思考思想吗?确然,它真的有点像是“擢发自举”,即人想用揪自己头发的方式脱离地面。这无疑是一个矛盾,也是一个难题。先贤有曰:“人贵有自知之明”,说明“自知”殊属不易,确实难得。不单单“知己”难,“知人”同样也不容易。而人类恰恰又有个特点,那就是“明知其不可为却偏要为之”,喜欢“知难而进”,“激流勇上”。求知欲总是在驱使我们设法了解自身和他人,从中找出人的“共相”和自身的“殊相”。

同时,人类也是唯一的自身不断发展的生灵。存在于人类的一个根本事实是,人的心理总是充满着有活力有目标的追求。人自出生起,就不断地试图发展,憧憬如优越、杰出、伟大和完善等之类超越现实的东西并追而求之。而这种憧憬基本上是无意识形成的,但却无时不在。这种追求,这种有目的的活动,一方面反映了人类具有独特的思考和想象能力,另一方面会主宰我们一生的行为,甚至决定我们的思想,因为我们的思想绝不是客观的,而是与我们所追求的生活目标和生活方式相一致的。

“导言”说过,人类对自然界——包括宇宙及其万事万物——的认知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可唯对自身的认识尚属浅薄。这不仅对人类整体,也是对人类个体而言的。人,至为复杂。我们对自身的了解,绝非像照镜子那般一目了然。人的自我认识与相互认识都必然存在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和相对性。我们对自身的认识不仅需要“内省”之类的自我揣摩,也需要借助周围的人作自我“参照”,因此,人与人的互动对自我及自我意识的建立和形成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自我评价是在自我认识的基础上对自己作出的某种判断。正确的自我评价,会直接影响个体的心理生活及其行为表现。比方说,如果个体对自身的估计与其他人对自己客观评价之间的差距过于悬殊,就会使个体与周围人们之间的关系失去平衡,进而引发隔阂、矛盾或冲突,长此以往,会形成自满或自卑的心理特征,这就会阻碍或干扰个人心理上和人格上的健康成长。由此可见,正确的自我认知乃是一个人包括人格在内的所有方面健全发展的基础所在。

自我评价是自我意识发展的主要成份和主要标志,是在自我认识的基础上通过社会比较而实现的。由于自我评价是自我认识中的核心成份,它直接制约着自我体验和自我调控,所以进行自我意识训练应侧重于自我评价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上。

我们每个人的自我意识的形成、发展和完善都是通过这样一种外界信息与自己内心世界的“互动”而达成的,即先须自知,然后自觉或自明。

自我认识在自我意识系统中具有基础地位,涉及到自己身心的方方面面。从教育的角度讲,我们每一个人从小都需要进行自我认识的训练,而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培养如何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特征和生理状况的能力。第二,培养如何正确认识自己在集体和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及作用的能力。第三,培养如何正确认识并体验自己心理和情感活动及其特征的能力。

自我认识也必然意味着“自我悦纳”,而这也是自我意识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自我悦纳指的是接纳自己,喜欢自己,欣赏自己,体会自我的独特性,并在此基础上体验自我的价值感、幸福感、愉快感与满足感。人们常说的“自尊”、“自爱”和“自重”都属于自我悦纳范畴。同时,自我悦纳也包含了一个人理智而客观地看待自己的长处与不足,冷静地对待得与失,不因此而自我嫌恶或感到自卑。俗话说得好,“金无赤足、人无完人”,我们每个人都有各自的优点和长处,同时也不免缺点和短处。正确评价自己进而悦纳自己,是建立自信心的真正基础。

2)自我体验。自我体验是指个体基于对自身的认识而产生的情感性感受活动,属于主观的自我对客观的自我所持有的基本态度,如自信、自卑、自尊、自满、内疚、羞耻等,前面所说的“飘飘然”感觉便是典型一例。

自我体验根植于自我认知和自我评价,也与自己对社会规范和价值标准的认识有关。良好的自我体验有助于自我监控能力的培养和发展。而自尊心、自信心则是自我体验的主要两个内容。自尊心是指个体在社会比较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自我价值的积极的评价与体验。自信心是对自己的能力是否适合所承担的工作或任务而产生的自我体验。自信心与自尊心都是和自我评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一个人进行自我体验训练,就是培养他的自尊感、自信感和自豪感,做到不自卑,不自傲,不自满,如此,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会逐渐养成对自身行为的正确感受,譬如因为做错事而自责,因为在不适当的场合说不恰当的话而感到尴尬,因为做坏事而感到羞耻,等等。

自我体验也是一个人内心情感逐渐充实与丰富的过程。我们的喜怒哀乐都是在不断的自我体验中逐步积累并丰实的。

3)自我调节。又称自我控制或自我监控,它属于自我意识的“意志”成分,指个体对自己的行为、活动和态度的调控,包括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控制等。具体说来,自我检查是一个人通过思维将自己的行为结果与行为目的进行对照的过程。自我监督是一个人以其内在的行为准则或良心之类对自己的言行实行监督的过程。自我控制是主体对自身心理与行为的主动操纵。

自我调节是自我意识中直接作用于个体行为的环节,它是一个人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重要机制,自我调节的实现是自我意识的能动性质的表现。自我意识的调节功能具体表现为:1,启动或发动作用,即开始并支配某个行为;2,制止作用,即停止某个行为,或者停止某个与正在进行的行为无关或有妨碍的行为。这些功能还包括心理活动的转移,心理过程的加速或减速,积极性的加强或减弱,动机的协调,根据所拟订的计划监督检查行动,以及动作的协调一致等。

既然自我调节是一个人使自己的行为举止符合群体与社会规范、道德要求及自身理想的主观能动性过程,那么它与前面详述的“理性”和“理智”就无疑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为,自我调节是一种“内控制”,即自身的主动控制行为,是人的“自主性”的重要体现,等于我们常说的“自制”、“自律”,因而它必然需要借助“自觉”和“理性”来实现。可见,一个人达到了自我调节上的成熟,也就意味着他具备了充分的理性。相反,“外控制”指的是一个人的行为从服于外部压力和要求,是被动性的行为。

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培养健全的自我及自我意识,对我们每个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是何等的重要。更且,这种重要性是具有“普世性”的,不因信仰、民族、文化、性别和阶层等背景因素的不同而改变或丧失。自我及自我意识跟我们日常用于评判人的所谓“自私”风马牛不相及,它是一个人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真正根基所在。只有当一个人具备了健全的自我及自我意识,他才能够建立自己的健全人格,才能够既正确地对待自己、也正确地对待别人,才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及社会观念。

我们知道,在某些社会的文化传统里是没有“自我”和“人格”之类概念的,而在这样的社会里,单个人的定位及其价值是由人际与社会关系来决定的,譬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三纲五常”之类。这样,每个人的“位格”就像棋子之于棋盘那样,先天注定,其移动(行为)只能依照棋盘上所划定的线格,不可逾越“雷池”半步。也就说是,个体没有自身的“坐标”,需要借助他人来给自己“定位”。这就像男女平等之前的妇女,其基本角色是“相夫教子”,因此而有“夫贵妻荣”一说,即一个女人自身的人格及在社会中的地位基本上取决于她的丈夫或儿子,若被人谈论,不外乎“这是谁谁谁的妻子”或“这是谁谁谁的母亲”。在如此情形中,她们连自我意识都不大可能健全,遑论人格了。此类现象,概为人身依附,或人身依赖。

还有,在如此社会里,未成年人的教育目的可用“乖”这个字来概括。在大人眼里,听话的孩子就是乖孩子,也就是好孩子,不听话的孩子就不乖,也就不是好孩子;反过来,把孩子教育得乖,也就是好父母,好教育。“乖”的正式表达就是“孝顺”。于是,父母的天职是培养教育乖孩子,孝顺的孩子。这其中的隐含意味乃是,我们每个人生来就是要服从父母的,且延续一生,哪怕成年和独立也须如此。在这种文化里,违逆父母之命乃是不可容忍的,甚至是罪恶。因此,尤其在整个未成年期间,孩子自身意志的培养和形成在父母看来便显得无关紧要。可想而知,在如此教育土壤里所培养的人是不可能具备充分的自我意识的,更谈不上形成完满健全的人格。

现代教育无疑必须打破这种传统局限,把人格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单方面灌输和服从的做法与当今世人所普遍推崇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教育理念格格不入,已逐渐被抛弃。儿童不再被看成是一张白纸,任由成年人单方面涂写绘画,也不是一只空瓶子,任由成年人随愿灌输填充,相反,所有的孩子都应该被看成是隐含无价珍藏的富矿。教育者的基本责任在于协助他们充分挖掘自身的宝藏。当然,这也不意味着父母对孩子的人格教育袖手旁观,只是强调在对待孩子上应有的正确态度。实际上,父母是孩子的第一教育者,在他们的人格塑造上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

再来看看影响人格形成的主要因素,这对人格教育同样重要。它们大致有这些方面:

1)遗传。在人的生理特征与人格特征上,遗传起着某种特定的作用,而不是唯一的作用。也就是说,遗传只是人格形成的部分根源。譬如在性格的形成上,遗传因素无疑是一部分成因。又比如,有些人的行为举止总是比别人更具有“攻击性”或“侵犯性”,在科学尚不发达的时代都归咎于这些人自身的主观因素。而现代科学研究揭示了这些行为与染色体变异等遗传因素之间的关联性。

2)社会-文化因素。人是社会动物,因而社会-文化因素对人格的塑造及影响具有毋庸赘言的重要作用。有一种观点就认为,人格是一个人所扮演之各种角色的综合。此外,影响人格的社会-文化方面还包括家庭的因素,譬如家庭的经济地位,家庭成员的多少、出生次序、民族、宗教、生长地区、父母文化程度及交往关系等等。尤其在人格初期形成阶段,家庭无疑是主要因素,喻之为人格的“摇篮”,确实不无道理。

然而,在一些传统文化里,对儿童的“抚养”重过“教育”,父母的职责主要被理解为“把孩子拉扯成人”。而在教育方面则强调“学而优则仕”,基本上只注重能力的培养,为的是将来他们能够出人头地,飞黄腾达,甚至,做“人上人”,凌驾他人之上的人,制约和驱使他人的人,剥削和压榨他人的人,这些都是功利性的。至于人格方面,则普遍忽视或者采取听而任之的态度。这无疑是不可取的。因为,能力教育与功利有关,或者说不可避免地带有功利性目的;人格教育则关乎如何做人,涉及到一个人的心、智、情和德四大方面的协调发展和完善,这是两者之间本质的区别所在。

3)学习。这是从个体的角度而言,若从相对于个体的客观角度而言就是“教育”。学习对人格的形成和影响同样重要,前二个可以说是客观因素,而学习则是主观因素。学习不仅包含了个体自我认识和对环境的认识,还包括领会外界对自身的影响,譬如他人对自身行为的奖赏或惩罚,个体由此能够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对学习的重视甚至形成了专门的学说和流派。该学说认为,一个人的人格形成或改变都是他人对这个人的生存行为给予奖赏的结果。而由于获得的奖赏经验不同,因此每个人的人格也就不同。在“学习论”者看来,成功者和失败者的差别只能在奖赏的模式中去寻找,而非遗传等因素。这种观点虽然不无道理,但多少失之偏颇。学习的主要内涵应该是“求知”,而了解他人对自身行为的评价和态度至多只能算是求知的一个方面。

4)存在与实践。个人的体验和内心构建对人格形成和改变具有重大影响。一个人的存在及其行为乃是作为主体的“他”与外界客体之区别与关联的合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人格是通过个体存在经验的不断积累而形成或改变的。一种所谓的“人本主义”尤其强调存在对人格生成和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如前所述,人格平等是文明社会的基础,尊重人格是一切道德的前提。由此稍加推理,我们便能得出这样两个必然的结论:1,任何理想人格的构成必然包含人类文明的核心价值成分,且其塑造也必然需要通过文明的培养和教育方式。2,任何理想人格的塑造必然包含道德观的树立。

然而,在有些社会里,传统的做法只是注重道德教育,而忽略人格教育,或者将二者等同看待,甚至混淆起来,比如将人格教育当成道德教育的一部分。这样的做法不仅失之偏颇,更是本末倒置。因为无疑,建立个体的自我意识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形成人格乃是人生的首要事务,是养成其他品质的先决条件,社会伦理道德等诸因素只是人格形成的“后续”过程。正如前面讲到“自然人格”与“社会人格”以及“自我”及“自我意识”时所说的,人格本身的核心与基础乃是自我及自我意识,人格的形成便是一个特定个体界域的形成。一个人首先必须建立自身的“主体意识”,才谈得上其他方面意识的建立。而主体意识的主要成分就是自我意识,它包括了自身之一切与外界(即客体)的区别,以及作为主体的所有自主性和能动性方面。如果缺乏这些关乎“我”的基本因素,人格便绝无可能得到正确而圆满的塑造和确立。

道德只属于人伦关系和社会层面,从主体角度而言乃是“我”跟“你”和“他”的关系范畴,可谓人格结构中的次一层内容,而非基础与核心内容。也就是说,人格结构的基础在于“我”,先有了我,有了“我”这个特定个体的“人”,才会有“人伦”,才会有“你”和“他”,这应该是人格构成的一个基本而内在的逻辑关系,正如先有权利而后才有义务。罔顾或轻视这种逻辑关系,必然造成颠倒及紊乱,从而导致人格上的重大缺陷和异化,人格的建立就必然立不正、竖不直,也就必然不牢靠。

确实,在某些社会的哲学、文化体系以至所有社会观念中,我们看不到“人”,大写的人,只有“仁”,两个人以上的人。这意味着,作为个体的人本身是没有价值和意义的,即便有,也可以忽略不计。一个人诞生伊始便只是属于某个家庭、某个氏族乃至某个社会和某个统治者,他从一开始就没有完整的“自我”,伴随其成长者,乃是“他我”的源源不绝的灌输,其中便有“三纲五常”,直到其自我意识被异化为某种类似客体意识的东西,具体表现的主要形式便是“服从”,对父母而言意味着“孝”,对氏族、上级乃至皇权而言意味着“忠”。于是,忠和孝构成了这种社会里的人格的“标准成分”,如果我们还把它当成“人格”的话。

因此,在这些社会里,我们必然会看到极为普遍的人格缺陷乃至异化的现象,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与人格基础的缺失有关的。而在人格有缺陷的这些人身上,我们会发现他们明显缺乏“主体意识”,在为人处世各方面很轻易地就会随环境或外界压力而改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样的社会里,对个体权利的意识普遍淡薄,或者根本就无意识,进而导致个体缺乏“主体性”,“人的尊严”方面的意识因此也必然匮乏和淡漠,除了高高在上的皇帝,所有的个体实际上都是皇帝的“奴才”,因而不可能具备身为人的起码尊严,也就谈不上对自己和他人的尊重。而这些都会在实际生活当中会通过种种方式表现出来,譬如,不自重,不自爱,不自律,做人处事无原则,善于“相机行事”、“见缝插针”和“投机取巧”之类,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继而也就缺乏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要不然,乐于隔岸观火,幸灾乐祸,等等。须知,自身没有尊严感的人,也必定不会真正懂得尊重他人,正如不会自爱的人不可能真正爱他人、真正热爱自由的人才会真正懂得尊重他人的自由、真正理解了权利才会真正理解义务等等,这些都出自同一个道理。

由此可见,人格的建立实乃人生的“基础工程”,是给我们整个人生奠定“基调”的系统行为,是我们每个人开展自己的生命、生存和生活的根本所在。中国人常说的“安身立命”,可以很好地概括人格的塑造对我们整个人生的基本作用。在中国,千古流传妇孺皆知的通行儿童教材《三字经》里有谓:“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对其中的“琢”“玉”二字,我们不妨用现代眼光看成是“人格塑造”行为,也就是说,我们每一个人生来只是一块“璞玉”而已,唯有经过一番精雕细刻,形成自身完整的人格,才能成为真正而充分意义上的“人”,即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三者兼备的人,才能在社会上安身立命,进而才能有所进步、发展、成就乃至实现自身理想与幸福。

人类的幸运、高贵、荣耀和富有,人类所缔造的灿烂文明和取得的非凡成就,这些都决定了人类教育的终极目标必然是培养“真正的人”,“理想的人”。而要成就真正的人、理想的人,首先必须拥有健全的人格。

然而,直到二十世纪下半叶,人类才开始对人格教育的重要性有了某种程度上的共识并实施到教育体系之中,尽管其范围和程度仍然非常有限。

至于人格教育本身,其内涵,其范围,其方法,其评估或考核标准,以至其他教育的关系等等,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我们不拟探讨这些专业方面,只想在这里呈现一个真实的事例,指望引发热心及有识看官对人格教育之重要性及其真正内涵作进一步的思考。不过,在读下去之前,您不妨先想象一下一个小孩子给自己国家的领导人写信会是怎样的。

这个事例发生在欧洲某国,有个7岁的小女孩,名叫桑德曼。她得知自己国家的首相打算不干了,便给他写了一封信,劝他不要辞职。她在信里这样写道:

“请您不要辞去您的工作。我认为您是最好的首相。您正受到那些坏人的威吓。老师说,如果我们受到威胁,就要报告给老师。因此,如果您愿意,我会把您的事情告诉我的老师麦凯小姐,她是个很好的人。”

接着,小女孩这样鼓励心灰意冷的首相:

“在这个世界上,不好的事情时有发生,我相信您一定会想出办法解决它们的。您看起来总是那么的和善,并且乐意帮助别人。我相信您会一直把这份工作干好的。”

尽管桑德曼对这位首相很有好感,可她显然对动物更感兴趣,而非政治。她在信中表示,她长大后不想做首相,而是想当兽医,好去帮助动物。

作为政治人物,身陷日益高涨的反对声浪之中,无疑会倍感煎熬。因此,可想而知,当这位身心疲惫的首相看到这位小女孩的信时,该是多么的感动。他说:“这真是一封令人慰藉的信,我确实深受感动。”

首相办公室随后以首相的名义写了一封回信,这样说道:

“首相对你的来信表示感谢。他总是很高兴能收到年轻人的来信。谢谢你的那些体贴的话语。”

这封看似平淡无奇且不乏童稚味的信会给我们什么悟识或启发呢?

平等,人格的平等!除此之外,宁有它乎?

一个平凡的7岁小孩子跟堂堂一国之首相谈话,在信中字里行间显现得就仿佛是她跟自己的小伙伴在推置心腹地说话,给予他劝阻、安慰和鼓励,甚至还愿意通过自己的老师去帮助他。她把他当作是朋友,而不是首相。之所以这个小女孩能做到这样,是因为她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基本人格。她知道了自己是一个人,一个独立的人,而不只是父母的可爱宝贝,老师的乖学生……

这位小朋友用她的理解给我们演示了人格平等与相互尊重的真正含义。我们很多成年人也恐怕为此汗颜吧。

同时,回复的语气也是那么的亲切平易,看不出丝毫的居高临下。

《《大写的人》第八章 :人格》有一个想法

  1. 人格是外来词,自古代到民国之初,我们没有“人格”这个概念。
    何为人格,最概略地讲,人格乃是人类的个体生命及其所有特质之总和。
    “人格”章很值得网友品读,强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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